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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台江县久润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日期:2024-07-01 来源:产品中心
设备概述

  2023年9月25日,本局收到凯里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凯里市文记纯粮酒坊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气瓶(气瓶编号为0090173),涉嫌为充装非自有产权登记气瓶。”经凯里市市场监管局初步核实,上述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为台江县久润燃气有限公司,由于管辖权的问题,将案件线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台江县久润燃气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台前停放有1辆正在装运液化石油气瓶的危化品车辆(车牌号为贵A245K0),车上装载有已充装好的液化石油气瓶98只(型号:YSP-15),标注充装日期均为2023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上述98只液化石油气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发现有8只(气瓶编号分别为110480180、070430965、6、120060548、120620731、100470485、8、030070601)液化石油气气瓶涉嫌为非自有产权登记气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8只液化石油气气瓶采取扣押强制措施。执法人员现场核对当事人《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和充装后复查记录表》,上述9只液化石油气气瓶均有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本局于2023年10月17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台江县久润燃气有限公司,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充装许可证编号为TS42520706-2025F,有效期至2025年8月20日),自有气瓶产权登记编号为52H34。本案中,凯里市文记纯粮酒坊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编号为0090173、产权编号为52HU119003392的气瓶为当事人充装,为非自有产权登记气瓶。2023年10月17日充装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编号为110480180产权编号为52H03、气瓶编号为070430965产权编号为52H03118179、气瓶编号为6产权编号为52H030000541、气瓶编号为120060548产权编号为52H03131561、气瓶编号为120620731产权编号为52H03132280、气瓶编号为100470485产权编号为52H1330485、气瓶编号为8产权编号为52H37008255、气瓶编号为030070601产权编号为52H08034837的气瓶,为非自有产权登记气瓶,上述液化石油气气瓶均已充装完毕,并已装车即将出库。当事人对上述充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开展了充装前后检查并作了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特种设施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21)的要求。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充装上述(涉案)液化石油气气瓶的事实。

  2.《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和充装后复查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开展了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事实。

  3.《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邱家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本局2023年11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黔东南市监罚告〔2023〕46号)、2023年11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黔东南市监列严告〔202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6日提出听证要求,2023年12月4日本局对本案举行了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达不到从重处罚的程度;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将会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希望能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当事人认为违法行为应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处2万元以上到7.4万元以下的罚款。听证确认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案件办理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均无异议。当事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给予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使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法定义务,在充装使用过程中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有关气瓶使用的要求进行充装使用。但本案当事人在气瓶充装过程中,对气瓶进行了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在明知不能对非自有产权登记气瓶进行充装的情况下,在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告诫后,仍然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吸取相关燃气事故教训,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未遵守并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继续对非自有产权登记气瓶进行充装,增加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隐患,干扰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的执行,违法的主观故意明显,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性较大,不稳定安全风险增加,性质恶劣。且当事人在两个时间段(2023年8月26日、10月17日)都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登记气瓶的行为,且充装的气瓶数量较多、涉及的面较广,部分气瓶已流入市场,被群众举报,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考虑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危害的对象、风险隐患、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因素,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指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4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本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有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发送的缴款校验码到各个开展非税业务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